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公主岭市体育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韩勤,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良。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朝阳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国章,系镇长。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朝阳坡镇城上村村民委员会。
再审申请人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朝阳坡镇人民政府、公主岭市朝阳坡镇城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吉038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朝阳坡镇政府是适格的主体,负有给付修路款的义务。朝阳坡镇政府是该修路项目法人单位,是实际发包方即项目建设单位。从申请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申请书》可以证明,招标人是朝阳坡镇政府,且施工许可申请书也是以镇政府名义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明确认可了镇政府的项目法人身份,因此,虽然申请人与朝阳坡政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镇政府是该项目建设单位;2、从朝阳坡镇政府给公主岭市政府的《公路工程项目资金请示报告》明确项目是镇政府规划建设的一部分,明确工程验收合格,要求市镇府补贴,是镇政府对自己给付工程价款身份的认可;3、申请人提供的三张税收缴费凭证已入朝阳坡镇政府账面,直接证明镇政府已付部分修路工程款;4、该项目属于镇政府行政区域建设项目,根据申请人与城上村签订的合同,村里只负责10万元/公里(该款村里已付清),省市补贴由申请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解决。镇政府作为市政府的所辖行政机构对区域内建设项目负有给付义务,故镇政府无论从合同相对方还是利益获得方均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5、城上村作为该路段的实际受益人负有给付工程尾款义务;6、被申请人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综上,工程造价清楚,已验收合格并使用。工程款中省补贴款已付清,尚未付清的就是应由政府负责,被上诉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市政府所辖机构、利益获得方应承担给付义务。原判以其非合同向对方驳回申请人诉求又未明示应向谁主张权利这将导致申请人权益无法获得救济,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制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通过一审、二审常规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只有,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且在申请再审后,亦未提出新证据。故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甘 丽 丽
审判员 穆沙沙
审判员 魏冬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