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汇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01执50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汇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人民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304237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住所地万州区百安坝商业街,组织机构代码739839533。
法定代表人:熊桂林,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重庆汇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8962.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及工商,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熊军
审判员*梅
审判员全拥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