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203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92年2月5日,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11月30日,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1月6日,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重庆汇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汇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0.00元,减半收取23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易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牟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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