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5民初5655号
原告:**,男,生于1992年2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男,生于1988年11月3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男,生于1979年11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重庆汇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汇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0.00元,减半收取23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昌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