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6民再32号
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剑河供电局,住所地:剑河县。
法定代表人方赟,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汉庭酒店)楼上。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进成: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住九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住岳池县。
上诉人剑河供电局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剑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29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29民再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剑河供电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