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4民初855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0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3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F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8925695A。
法定代表人:鲜艳
第三人: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滨路30号6幢1单元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02322E。
法定代表人:王志敏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三人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三人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肖曼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