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辖终1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洋,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重庆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5民初6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重庆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重庆市长寿区,故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