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3民初3121号之一
原告:向朝德,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滨路30号6幢1单元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0232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朝德与被告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2018年8月14日,原告向朝德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向朝德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向朝德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