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会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重庆会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沙法民初字第01134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跃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会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跃进与被告重庆会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跃进于2014年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跃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跃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跃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跃进负担。
审判长刘涛
审判员谭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