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机电控股集团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62号
申请人重庆机电控股集团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0号(机电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0#第8层。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重庆机电控股集团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保全标的:650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重庆政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