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9411号
原告:金品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中段1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56445786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机电控股集团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0号(机电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0367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金品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机电控股集团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金品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品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品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1.2元,减半收取计2500.6元,由原告金品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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