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及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及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4255号
原告:重庆及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龙镇七村九幢正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2321XQ。
法定代表人:王世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冲,男,住重庆市荣昌。
被告:重庆恒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1号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36735M。
法定代表人:彭善荣,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及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及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交纳3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及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陵川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