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及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及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执27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及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龙镇七村九幢正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2321XQ。
法定代表人:王世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08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重庆及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4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重庆及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611857元及利息(以611857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通过网络查控以及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情况查控。本院冻结了本院执行人***在(2020)渝0104执1581号案件中房屋拍卖款项,因该仍在执行当中,暂不具备扣划条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该车辆未被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1月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得到清偿,本案执行费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正勇
审判员岳宏飞
审判员徐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石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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