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545号
申请人:***,男,1963年8月3日,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人:**,男,1985年8月10日,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开州区。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玉平,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46913Q。
法定代表人:向顺华,职务不详。
2020年9月15日,***、**以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陈 唤 忠
审 判 员 王 成
审 判 员 上官俊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