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铸财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万法民执字第0204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铸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铸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铸财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4241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铸财物资有限公司的债权64241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