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2执异264号
申请人:重庆茂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金园大道58号A-556地块(重庆桃花源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向生奎,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70号。
主要负责人:彭子商,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193号3楼。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向顺年,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万春,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洋小贷公司)与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公司)、***、向顺年、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茂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盈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茂盈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茂盈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茂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旭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