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1民初2683号
原告:**,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永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红,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193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46913Q。
法定代表人:向顺华,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董事长,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利川市华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办事处榨木村一组(龙船大道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789459796。
法定代表人:向顺华,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董事长,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顺万,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重庆市开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利川市华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顺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利川市华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顺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