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南浦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63547249E。
法定代表人:赵正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普,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审被告:重庆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彭镇大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933XA。
法定代表人:叶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2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的新证据可能导致一审查明的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2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颖异
审判员 胡 明
审判员 覃恩洲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