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10号E栋一层重庆五里店工业设计科技园北岸创意设计园1-29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351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香友。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万香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江法民初字第08862号民事判决,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原告万香友于2014年7月31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原告万香友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初字第088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万香友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