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民终1360号
上诉人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有误,应当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莆田市涵江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翁祖青
审判员 郑荔琼
审判员 林容萍
书记员 林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