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4056号 原告:***,男,土家族,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华勤基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7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2幢10-7至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35129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与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