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3民初403号
原告: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3677366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2幢14-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35129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