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3民初3798号
原告: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2幢14-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3512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3677366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与被告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花江竹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闽0303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驳回集美乙组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有误,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闽03民终1360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对本案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集美乙组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桃花江竹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桃花江竹材公司赔偿集美乙组装饰公司维修整改竹丝板产生的费用792867.98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2.判令桃花江竹材公司支付集美乙组装饰公司证据保全费12400元、律师代理费70000元、差旅费暂计8000元及保全保费(以实际损失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桃花江竹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1日,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与桃花江竹材公司签订《竹丝板供货协议》,约定桃花江竹材公司向集美乙组装饰公司施工的**保利城四期别墅外墙项目提供竹丝板(下简称涉案竹丝板),在质保期两年内因产品自身原因出现开裂、变形翘角、同一立面褪色不均匀等质量缺陷由桃花江竹材公司无条件更换,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对应损失。2018年7月,涉案竹丝板出现掉漆、掉色、同一立面褪色不均匀等严重质量问题,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多次联系桃花江竹材公司并告知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无条件更换,但桃花江竹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桃花江竹材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集美乙组装饰公司的合法权利,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为了避免因涉案竹丝板质量问题不能按时向建设单位交付房屋,不得不委托第三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涉案竹丝板进行施工维修,因此产生了维修费及其他损失。故为维护集美乙组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桃花江竹材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竹丝板供货协议》明确约定了对涉案竹丝板的检验时间、标准,但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在双方约定的涉案竹丝板检验期间内未要求桃花江竹材公司更换,又未将涉案竹丝板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通知桃花江竹材公司。集美乙组装饰公司起诉状中所谓涉案竹丝板的掉漆、掉色等现象均不是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问题,且GB/T30364-2013重组竹地板国家标准对掉漆、褪色等亦未作出任何标准规定,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主张涉案竹丝板存在质量问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竹丝板供货协议》约定:质保期二年,在此期间因产品自身原因出现开裂、变形翘角、同一立面褪色不均匀等质量缺陷(除人为及不可抗拒原因外,轻微开裂、变形翘角除外),桃花江竹材公司无条件更换板材,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对应损失。但集美乙组装饰公司所称涉案竹丝板掉漆、掉色等问题,均不是协议约定桃花江竹材公司的质保义务,不属于质保范畴。涉案竹丝板为天然材料,在室外日晒雨淋的情况下所产生掉漆、掉色的自然现象,属不可抗拒的原因。3.涉案竹丝板经集美乙组装饰公司验收并使用,且未在约定的三天期间内提出更换,更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涉案竹丝板符合质量要求,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竹丝板真实存在质量问题和涉案竹丝板掉漆、掉色的问题系自身原因,而非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引起的情况下,集美乙组装饰公司要求桃花江竹材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集美乙组装饰公司提交的《竹丝板供货协议》及《补充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分析认定如下:集美乙组装饰公司提交的以下证据:1.《关于福建**保利城四期别墅外墙竹丝板问题的相关函件》及顺丰速运电子存根、《关于福建**保利城四期别墅外墙竹丝板问题的函》、福建项目部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桃花江竹材公司员工钟望及***与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员工何适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EMS快递单、EMS快递物流查询截图,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组证据的相关内容体现了集美乙组装饰公司自2018年6月始曾多次向桃花江竹材公司反映涉案竹丝板存在质量问题,桃花江竹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指派***负责前往保利城对有质量问题的涉案竹丝板负责施工维修后未告知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也未通知验收,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8月9日委***美翎律师事务所向桃花江竹材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桃花江竹材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5日内,按《竹丝板供货协议》第2.3条约定进场更换或维修涉案竹丝板的事实。2.《工程联系单》及附件、《关于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利城四期别墅外墙竹丝板(甲指乙供材料)质量问题”的专项会议》、(2019)闽莆三证民字第2469号《公证书》,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组证据相关内容体现了因桃花江竹材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涉案竹丝板维修未到位,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与建设单位莆田中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经现场核实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涉案竹丝板四期(一期)B地块面积14000㎡、四期(二期)C地块面积3400㎡;2019年7月12日,集美乙组装饰公司、总包单位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莆田中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涉案竹丝板存在质量问题召开专项会议,进一步确认了存在质量问题的涉案竹丝板需要处理的四期(一期)B地块面积14000㎡、四期(二期)C地块面积3400㎡,建设单位要求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与监理单位做好应急方案,不影响涉案项目于2019年9月的交付工作;2019年8月29日,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向福建省莆田市三江公证处申请对位于莆田市**区××期××别墅区××别墅外墙面铺设涉案竹丝板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事实。3.《工程业务联系单》、《竹丝板外墙漆修复协议》、《工程联系单》、**保利城四期B地块、C地块别墅外墙竹丝板维修前、维修过程及维修后的照片(光盘5张)、《工程验收单》,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组证据相关内容体现了因涉案项目于2019年8月6日交付,建设单位要求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涉案竹丝板尽快制定维修方案,组织进场施工;2019年8月13日,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委托泉州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涉案存在质量问题的竹丝板进行施工修复,于2019提10月13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事实。4.《工程人工费结算单》、《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证据保全费发票》、《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组证据相关内容体现了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委托泉州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涉案竹丝板进行施工维修,经结算共花去维修款792867.98元,已支付753224.58元;因委托福建省莆田市三江公证处申请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涉案竹丝板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而支付了公证费12400元;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70000元的事实。至于该组证据中的《差旅费发票》,系真实、合法,但该发票无法证实系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处理案涉竹丝板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费用,又欠缺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桃花江竹材公司提交的以下证据:1.发明专利证书,其真实性集美乙组装饰公司表示无异议,予以确认。2.安全技术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能与集美乙组装饰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1日,集美乙组装饰公司(甲方)与桃花江竹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竹丝板供货协议》,约定:“第一条:一、产品名称为竹丝板、规格为187××××7*18mm、数量为16000㎡、单价为218元、总金额为3488000元,此价格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格,包含运费(及扣件费,不包含卸车);订货数量为暂定量,工程完工后,以实际送货量结算。二、质量要求:1.按甲方提供的竹丝板样品生产验收,样板封样。竹丝板为浅黑色哑光面,无暗裂、断裂、崩边、掉角、虫孔、跳丝、扭曲不平整现象。厚度为18mm。因甲方要求长度1870mm超过乙方常规长度,会有一定比率的端头10mm内有缝隙和裂纹,属于合格范围内。2.乙方应尽可能减少所供板材的色差,必须按排版图或下料单,因竹材是属天然材料,难免会产生色差等现象,在生产过程中乙方必须进行材料挑选来减少色差,但如果在同一立面色差有明显差异,甲方可安装前进行适当调整过渡。过渡不合格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标准成品材料,且更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质保期两年,在此期间因产品自身原因出现开裂、变形翘角,同一立面褪色不均匀等质量缺陷(除人为及不抗拒原因外,轻微开裂、变形翘角除外),由乙方无条件更换板材,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对应损失。三、乙方先行按甲方提供样板楼数量进行备货,待甲方付清货款后,开始供货由甲方施工做样板楼(**保利城工地),乙方提供安装技术支持,施工完成样板后,经保利方确认品质符合要求后本协议正式生效,如果不能达到保利地产交房验收标准,且造成不能达到验收标准是因为材料质量原因而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第四条:1.付款方式:双方确认每批次货款总额,甲方支付每批次货款97%(不含定金)后乙方发货,留货款3%作为质保金,甲方在最后一次支付货款时扣除定金,同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质保结算凭据,质保贰年(按甲方同保利方质保期限)到期无质保问题后甲方无息结算给乙方。第五条:1.验收时间:货到工地时间。2.验收标准:在板材到现场后,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现场施工员、地产方监理及地产项目管理员共同对板材验收;验收项目包括板材数量、规格、外观质量、并进行泡水、爆烤、酸碱洗等试验项目,一切数据要达到国家标准并满足业主单位的特定要求。第六条:2.乙方责任:(3)乙方提供的板材质量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验收标准(包括加工尺寸错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3日予以更换,因更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5)在施工过程中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人工、材料、工期等损失,甲方举证并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应全额赔偿相应甲方的各项损失。第八条:1.甲方在验收中如出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自收到货物后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2.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2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索赔等”。2018年4月28日,集美乙组装饰公司(甲方)与桃花江竹材公司(乙方)又签订一份《竹丝板供货协议补充协议书》,约定:“增加“**保利城C地块别墅外墙”项目竹丝板的供货,数量暂定为4500㎡(具体数量以甲方下单为准),供货方式双方按原协议条款执行等”。尔后,桃花江竹材公司依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向集美乙组装饰公司施工的**保利城四期别墅外墙项目提供涉案竹丝板。2018年6月份起,集美乙组装饰公司的员工何适多次通过微信向桃花江竹材公司的负责人钟望反映涉案竹丝板存在色差问题,于同年7月19日反映涉案竹丝板存在严重弯曲变形问题,并要求钟望现场查看。2019年3月26日,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向桃花江竹材公司发送《关于福建**保利城四期别墅外墙竹丝板问题的相关函件》一份,函告桃花江竹材公司2017年-2018年供货的福建**保利城四期别墅外墙工程的竹丝板,在2018年7月供货期间项目部提出竹丝板开始发现掉色、起皮、板面不平整等相关质量问题的现象,要求于2019年3月底给出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抓紧时间到项目上进行整改处理。2019年4月30日,桃花江竹材公司向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发送《关于福建**保利城四期别墅外墙竹丝板问题的函》一份,函复其对集美乙组装饰公司自2018年反馈的竹丝板相关质量问题已派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已确定了比较妥善的解决方案,并承诺在施工人员确定后15天左右修复完成。2019年6月20日,桃花江竹材公司指派***负责进场对涉案竹丝板进行施工维修,对维修情况未告知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也未通知验收。2019年7月5日,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员工何适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桃花江竹材公司员工***反映:“这么多都没有弄,这就是所谓弄完了,至少你说弄完啦也要通知我们看一下吧,就这样悄悄的走了”,并附有照片两张。2019年7月10日,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与建设单位莆田中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现场核实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涉案竹丝板四期(一期)B地块面积14000㎡、四期(二期)C地块面积3400㎡。2019年7月12日,集美乙组装饰公司、总包单位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莆田中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涉案竹丝板存在质量问题召开专项会议,进一步确认了存在质量问题的涉案竹丝板需要处理的四期(一期)B地块面积14000㎡、四期(二期)C地块面积3400㎡,建设单位要求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与监理单位做好应急方案,不影响涉案项目于2019年9月的交付工作。2019年7月16日、8月9日,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委***美翎律师事务所向桃花江竹材公司分别发送[2019]美翎函字第27号、第27-1号《律师函》各一份,要求桃花江竹材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5日内,按《竹丝板供货协议》第2.3条约定进场更换竹丝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对应损失;若桃花江竹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进场更换或维修,委托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桃花江竹材公司应承担委托人为催促其履行维修义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并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2019年8月13日,集美乙组装饰公司(甲方)与泉州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之间签订一份《竹丝板外墙漆修复协议》,约定:“工程名称:莆田保利城四期B地块、C地块外墙竹丝板修复工程;开工日期:2019年8月18日;完工日期:2019年9月13日;工程量:暂定17000㎡,结算以实际收方为准;包干单价:45元/㎡;本合同暂定金额:765000元等”。2019年8月29日,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向福建省莆田市三江公证处申请对位于莆田市**区××期××别墅区××别墅外墙面铺设涉案竹丝板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为此花去公证费等计12400元。尔后,泉州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约对涉案竹丝板进行施工修复,于2019年10月13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双方经结算,涉案竹丝板的维修共花去792867.98元,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21日分别支付给已支付泉州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00956.40元、333831.60元、118436.58元共计753224.58元。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以要求桃花江竹材公司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因此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0元[包括(2019)闽0303民初4026号一案]。
诉讼期间,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出具的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及缴纳了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经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闽0303执保234号民事裁定,冻结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因桃花江竹材公司对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委托泉州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涉案竹丝板修复面积及修复费用表示异议,经本院释明后,桃花江竹材公司表示申请鉴定,但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即于2020年11月9日前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而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申请质量鉴定书》,内容为:“莆田市**区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2020)闽0303民初号原告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鉴于双方争论焦点在合同所约定“质保期两年,在此期间因产品自身原因出现开裂、变形翘角,同一立面褪色不均匀等质量缺陷(除人为及不可抗拒原因外,轻微开裂、变形翘角除外)”,是属于质保问题还是非质保问题,以及是否属于人为原因或者自然原因所产生,双方争论不清,我方考虑为易于分辨是非,申请对本案原告所提出的竹丝板“原物有关质量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本案双方合同约定(包括确定相关数量),由国家权威机构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案涉《竹丝板供货协议》及《补充协议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桃花江竹材公司虽然依约向集美乙组装饰公司提供了涉案竹丝板,但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对该竹丝板施工后发现存在掉漆、起皮、变形弯曲等现象,于2018年6月起多次向桃花江竹材公司反映涉案竹丝板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维修更换,桃花江竹材公司在向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发送《关于福建**保利城四期别墅外墙竹丝板问题的函》中也承认了整个墙面出现掉色起皮现象比较大或频率比较高的情况,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若竹丝板表面褪色不均匀属于双方约定的外观质量缺陷,而掉漆、起皮等现象实则比褪色更为严重,应认定为涉案竹丝板的内在质量存在缺陷,属质量不合格,故桃花江竹材公司抗辩主张涉案竹丝板掉漆、起皮等现象并非属于质量不合格和质保范畴,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和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人民不予委托鉴定”的规定,桃花江竹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对涉案竹丝板的质量进行鉴定,本院不予采纳。评定竹丝板的质量是否合格,应当对其外观质量和内在质量进行检验,而双方约定对涉案竹丝板验收时间为货到工地时间,该检验期限明显过短,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在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根本难以完成全面检验,故该期限应视为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对涉案竹丝板的外观瑕疵提出的异议期限,故涉案竹丝板的内在质量异议期应适用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两年内也即法律规定的质保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集美乙组装饰公司自发现涉案竹丝板存在质量问题后,在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内已履行了对涉案竹丝板的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维修更换的通知义务,而桃花江竹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指派***负责进场对涉案竹丝板进行施工维修后,对维修情况未告知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也未通知验收,且在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经现场核实确认集美乙组装饰公司涉案竹丝板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达到交房标准后,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再次催促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涉案竹丝板履行维修或更换义务,桃花江竹材公司并未答复,也未对涉案竹丝板进行更换或维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为避免扩大损失,委托泉州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涉案竹丝板进行施工修复,花去了修复费792867.98元。诉讼期间,桃花江竹材公司虽对涉案竹丝板的修复面积和修复费用表示异议,但经本院释明后,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鉴定,应视为放弃申请鉴定,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该修复费用应由桃花江竹材公司承担。至于利息问题,集美乙组装饰公司请求桃花江竹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实际支付款项之日起计算,即以300956.4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以33383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以118436.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因桃花江竹材公司违约,造成集美乙组装饰公司因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支出费用12400元、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40000元及(2019)闽0303民初4026号一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0元计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诉讼标的额和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等因素,上述费用应由桃花江竹材公司承担。另集美乙组装饰公司主张的差旅费,因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系处理案涉竹丝板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费用,且欠缺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维修整改竹丝板产生的费用792867.98元及实际支付款项的利息(以300956.4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以33383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以118436.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据保全公证费12400元和因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00元;
三、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2987.14元,由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0元,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607.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