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4031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欧润澳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永盛工业区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桥北苑****10-7至10-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欧润澳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集美乙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货款41,400元;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滞纳金5713.2元(每天按未付款/应付款的千分之二计算滞纳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2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原告处采购腻子粉,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拖欠货款41,400元。2021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欧润澳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欧润澳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由原告东莞市欧润澳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金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