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5民初10220号
原告:范开能,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集美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2幢14-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35129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范开能与被告重庆集美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开能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开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开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3.79元,由原告范开能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