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284执81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磐呼路37号。
法定代表人:乔有民,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卫星路以南、东环城路以西、虹桥街以东东皇银河家园35幢508号房。
法定代表人:毕东宇,经理。
本院在执行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284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工程款159,239.32,元,利息从2019年9月1日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从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公司划扣176,653.32元(包括工程款159,239.32元,利息10,362.00元,迟延履行金3,017.00元,诉讼费1,725.00元,执行费2,310.00元),上述款项(除执行费)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2,31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