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7999号之二
原告:万盛经开区力恒沥青混凝土搅拌场,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南桐镇南桐村大石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5UH4R84H。
负责人:黎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宝华大道16号1幢(1区)9-1至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6150300U。
负责人:高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天亮,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B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5520221M。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天亮,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裴兴镇南华3社塘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91243672E。
法定代表人:吕通。
被告: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磐呼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4737045991W。
法定代表人:乔有民。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卫,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盛经开区力恒沥青混凝土搅拌场与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盛经开区力恒沥青混凝土搅拌场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万盛经开区力恒沥青混凝土搅拌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盛经开区力恒沥青混凝土搅拌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34以免收,保全费5000元,由万盛经开区力恒沥青混凝土搅拌场负担。
审 判 员 朱 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聂于翔
书 记 员 张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