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4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申请人: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乔有民,总经理。
申请人苗颜龙与被申请人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苗颜龙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磐石支行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磐石支行,账户:0710458011015200001612内46,952.59元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杜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