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9民初2255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加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渝中大厦)二十层2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557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加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毅负担。
审判员贾纬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孟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