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0102行初426号
原告重庆加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号(渝中大厦)二十层,(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动力国际C座11-20)。
法定代表人赵秀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旭,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310716175。
委托代理人杨小婷,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2011181078。
被告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韦鸿宁,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琼瑶、陈晓青。
第三人苏加勇,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田来全,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554249。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加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苏加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重庆加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加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加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加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波
人民陪审员 丁保红
人民陪审员 陈亚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云
书记员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