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36365号
原告:**才,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玫鹭,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加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号(渝中大厦)二十层2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557XH。
法定代表人:赵秀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仕振,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才与被告重庆加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圣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玫鹭,被告加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仕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由被告支付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在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20年12月29日下午15点左右,原告在重庆蔡家中南玖宸工地三栋负一楼搬地板砖过程中被砖砸中后脚跟,经医院诊断为左足舟骨骨折,左足跟骨骨折。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为此起诉。
被告加圣公司辩称:1.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告始终未聘请过原告,原告从未在被告处上班,经核实,原告工资由第三方负责支付,原告工作期间从未向被告提出过支付工资的要求,双方不存在经济支配,被告对原告也不存在管理;3.被告承接了案涉工程,但已经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重庆御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不存在聘请原告的情况;4.原告从未就相应情况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不清楚原告受伤的情况,原被告互不认识。
经审理查明,被告加圣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主要经营:家具生产及销售;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等。重庆玖宸项目4#地块商业及塔楼公区精装修工程系加圣公司承接,后加圣公司将该项目的所有劳务:天棚吊顶、墙地砖、石材铺贴、乳胶漆、管线敷设、灯具洁具、成品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清包给案外人重庆御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约定工程开工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
原告称,原告是2020年9月25日由杨隆疆(音)招用到玖宸项目工地从事小工工作的,工资是重庆御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支付的,杨隆疆是包工头,与原告约定工资200元/天。2020年12月29日,原告在工地受伤,医疗费由杨隆疆支付。
2021年4月22日,原告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逾期未作出决定证明。
原告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将案件移送我院。
以上事实有逾期未作出决定证明、劳务分包合同、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表现为一方对另一方支配管理,另一方接受管理并提供劳动,具有稳定性特征。原告**才从事的工地小工工作具有临时性,劳动报酬按天结算,即时结算,是劳务关系的特征。庭审查明,被告加圣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案外人重庆御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才陈述其由杨隆疆(音)招用到工地从事小工工作,工资是重庆御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支付的,杨隆疆是包工头,与原告**才约定工资200元/天,原告**才在工地受伤,医疗费也由杨隆疆支付。而杨隆疆并非被告加圣公司职工,可见加圣公司未招聘原告**才,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才主张与被告加圣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婧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