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0348号之一
原告:***,男,苗族,1981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强,重庆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加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号(渝中大厦)二十层2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557XH。
法定代表人:赵秀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仕振,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精苑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293号伴山名都2幢2-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Q4XQ9E。
法定代表人:张正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加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精苑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园薇
审 判 员 初攀东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余文沁
书 记 员 潘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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