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加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加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11678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强,重庆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加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11号人和天地4-1-6、4-2-5。
法定代表人:赵秀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仕振,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加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18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2018年12月进入被告龙湖礼嘉核心区项目(A57-2/05地块一批次)上班,从事木工吊顶工作。2018年12月14日10时许,在该项目2栋25楼吊顶时,原告不慎从人字梯上跌落受伤,木工班组长陈强用摩托车将原告送往渝北区人民医院检查,该院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未住院。2018年12月16日,原告因疼痛到南川宏仁一医院复查,诊断为右侧7、9、10、11肋骨骨折,因无钱未住院。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虽然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号渝中大厦二十层2003#,但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11号人和天地4-1-6及4-2-5,而原告亦诉称其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湖礼嘉核心区项目(A57-2/05地块一批次)工作,因此,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向原告释明,原告选择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罗晓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孔 亿
书 记 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