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生路桥有限公司

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与吉林金生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民终1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宝君,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振环,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晓兰,系住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学,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金生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金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岩,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金生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任 勇
审判员 魏玉国
审判员 崔巍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