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705执恢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密云县。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密云县,系申请执行人***女婿。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东马道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6012008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974年9月11日出生,系张家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