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寓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嘉寓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富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民终1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寓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85109C,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A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富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1TP3C5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湖塘镇吾悦广场23幢17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33853551,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熙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山衡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8DM970A,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169578Y,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23幢12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嘉寓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向上诉人重庆嘉寓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用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重庆嘉寓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嘉寓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