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53执396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重庆东恩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东恩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恩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渝015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东恩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37306.7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东恩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恩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传统调查,发现东恩公司开发的位于荣昌区标准厂房未竣工验收,不适宜司法处置,29-33号标准厂房已过户至重庆宏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恩公司名下的1-3号标准厂房抵押给重庆四联集团(中行委贷),抵押债权本金2000万元,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权处置。东恩公司名下的4号楼抵押给重庆银行巴南支行,贷款本金980万元,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权处置。东恩公司名下的5号楼一层抵押给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权处置,2、3、4层抵押给文涛,抵押债权本金255万元,文涛未向本院申请执行。6号楼抵押给重庆巴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押债权本金700万元,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均有多个债权人在其它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无权处置上述房产。7-8号楼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均有多个债权人在其它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无权处置上述房产。10号楼一层、四层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二、三层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均有多个债权人在其它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无权处置上述房产。12号楼一层、二层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三层、四层抵押给重庆巴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押债权本金700万元,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均有多个债权人在其它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无权处置该房产。15号楼抵押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抵押债权本金600万元,本院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目前一层已拍卖成交,二、三、四层未成交。因此,现未发现被执行人东恩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东恩公司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于结案前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东恩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恩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37306.76元,执行费27778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53执39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区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为法人的,申请人亦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审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