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民初5645号
原告: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4537G。
法定代表人:王开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国良,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衍宇,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西来寺**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9848181H。
法定代表人:余国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