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60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区兴盛路**附**1-1(元煌工贸**厂房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5243XX。
法定代表人:李发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4537G。
法定代表人:王开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晓睿,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平,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在上述通知送达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飒
审 判 员  陈国全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 平
书 记 员  刘书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