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773号
原告: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39号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4537G。
法定代表人:王开文,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芹芳,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刚,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黄桷湾44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63959。
诉讼代表人:徐丽霞,重庆丽达律师事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重庆丽达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月,重庆丽达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02元,减半交纳131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勤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