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与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4845号
原告:重庆光明消防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丰华园302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5750XG。
法定代表人:汤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树邨,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39号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4537G。
法定代表人:陶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光明消防厂诉被告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光明消防厂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光明消防厂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光明消防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87元,由原告重庆光明消防厂负担。
审判员  郭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