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执恢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4537G。
法定代表人:陶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关于重庆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渝0105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居间费60万元、违约金12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及车辆,且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X号附X号X幢X-X的房屋,竞买人陈光勋以总价6004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车辆因客观条件未能实际扣押而暂无法被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居间费60万元、违约金12万元及利息等(应扣除拍卖房屋已兑现的469868.59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恢8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鲍伟来
审 判 员 秦延旭
审 判 员 黄泰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冠男
书 记 员 汪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