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鼎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财保252号

申请人: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路88号美景华联大厦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85649R。

法定代表人:劳治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鼎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238号附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TCANXX。

法定代表人:邱文。

申请人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鼎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2708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额为1532708元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宇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