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振华石膏制品厂、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3222号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振华石膏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万河村。
经营者:张德秀,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路88号美景华联大厦13-6号。
法定代表人:劳治勇,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振华石膏制品厂(以下简称振华石膏)与被告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装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
振华石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邦装饰支付工程款146,577元;2.诉讼费由建邦装饰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双方签订《四川成都双流区奥园公园府邸项目石膏线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建邦装饰向振华石膏采购奥园公园府邸项目C区31#楼户内及公共区域批量精装修工程的石膏线,并详细约定石膏线规格、数量、单价、交货地点、安装要求等,其中载明建邦装饰不履行合同义务,需按照合同安装产值的5%支付经济赔偿金。其后,振华石膏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相应工程也进行了验收。但至今建邦装饰仅向振华石膏支付216,700元工程款,尚欠146,577元。现振华石膏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事实及诉状中载明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因此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振华石膏(乙方)与建邦装饰(甲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存在有效的书面管辖协议条款,因此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本案应由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法院,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夏旭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曾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