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路88号美景华联大厦13-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709385649R。
法定代表人:劳治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仙宝,系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唛纳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沙文科技园区白金大道3491号1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MA6DXRYQ2F。
法定代表人:廖观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唛纳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3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76230.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用659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拟终本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本案未实现债权482821.9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斌
审 判 员 蒋 琴
审 判 员 石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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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世朝
书 记 员 宁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