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333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光恒、曾培红(实习),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路88号美景华联大厦13-6号。
法定代表人:劳治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其他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核实,被告***无明确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本案中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故本院认为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