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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华信砂石厂与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425民初1162号之二
原告青神县华信砂石厂与被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青神县华信砂石厂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神县华信砂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青神县华信砂石厂负担。
审判员 周晓玲
书记员 王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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