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永川区三教镇万远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7521号
上诉人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川区三教镇万远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7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1元,减半收取619.55元,由上诉人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永雄 审 判 员 赵 青 审 判 员 罗太平
法官助理 周旭丹 书 记 员 何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