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22民初219号
原告青川县诚泰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第二部分其他条款第五条第5项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原、被告双方约定双方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为本案被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因原、被告双方为合同纠纷,其约定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其约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书记员 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