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渝0112民初5766号
原告重庆微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易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野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成、龙丽华(之后变更为陈如、谢光武),被告大野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王子涵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中,原告微易公司申请鉴定,本院予以准许。鉴定事项结束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6日再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谢光武,被告大野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微易公司与被告大野建司签订的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本院在(2018)渝011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进行了确认,系有效合同,本院在本案中不再赘述。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分别予以评述:
一、关于车库屋面广场排水沟截面尺寸问题。本案双方合同约定的排水沟截面尺寸标准为深300㎜、宽240㎜(含两侧各20㎜厚抹灰),竣工图上显示的也是上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鉴定意见书显示:经检测分析检案项目排水沟截面尺寸共8处,其中7处排水沟截面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虽然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从上述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被告建造的排水沟截面尺寸存在多处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尺寸的情形,不符合设计要求,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以及双方施工合同中关于“第十一条,工程质量,1.1承包人按照施工图纸和发包人基数交底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验收标准,1.4符合发包人及设计相关规定要求,2.4若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等级,承包人需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接受相应违约处罚”的约定,被告大野建司应对上述车库屋面广场排水沟系统中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的地方予以整改,整改至合同约定标准。
二、关于车库屋面广场陶粒垫层强度等级问题。双方约定的车库顶板应铺装200㎜厚C20陶粒垫层,该标准在施工图及竣工图上均有注明。本案鉴定意见书显示:关于陶粒混凝土抗压强度,加工的100㎜芯样的强度推定值为8.0MPa,150㎜立方体的强度推定值为8.7MPa,远低于设计强度LC20的要求,相差值在两个强度等级以上,车库屋面广场陶粒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如前所述,虽然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从上述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与设计要求不符且存在质量隐患,根据双方施工合同中关于“第十一条,工程质量,1.1承包人按照施工图纸和发包人基数交底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验收标准,1.4符合发包人及设计相关规定要求,2.4若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等级,承包人需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接受相应违约处罚”的约定,被告大野建司应对上述车库屋面广场顶板200㎜厚陶粒垫层予以返工,返工后的陶粒垫层抗压强度等级应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即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级达到C20标准。
三、关于庭院灯、路灯、球场等沿线路敷设镀锌扁钢问题。本案鉴定意见书载明:庭院灯、路灯、广场等用电接线路地敷设的镀锌扁钢符合设计要求,但镀锌扁钢防腐防锈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上述意见书,被告已经在原告主张的位置敷设了一根40*4镀锌扁钢做避雷重复接地,只需做防腐处理,无需另行敷设,故关于原告主张敷设一根40*4镀锌扁钢做避雷重复接地的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回填土工程的压实系数问题。本案双方约定: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人行铺装大于或等于0.93,车行道大于或等于0.96。本案鉴定意见书载明:压实系数,由于检测时间距回填压实施工时间较长远,回填土受雨水侵蚀、地下水等外部影响较大,检测结果仅代表现状压实系数,回填土现状压实系数均不满足设计要求。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上述鉴定意见,鉴定出的压实系数仅代表现状,该压实系数受其他外部影响较大,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完成的该部分工程压实系数与合同约定不符,故对原告主张因压实系数问题而要求返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已经沉降的部分,原告可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责任。
五、关于车库入口墙壁铺贴的石材全部返工、重新作六面防水工艺及重新铺贴问题。本案鉴定意见书载明:查阅设计图纸,未明确车库入口石材铺贴工艺,依鉴定报送表中要求鉴定;车库入口墙壁铺贴的石材存在渗水、返硝情况,六面防水工艺不满足相关工艺要求,未发现浸水脱落的安全隐患。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并未约定对车库入口的石材做六面防水工艺,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暂无质量问题,原告要求以未作六面防水工艺为由主张对该部分工程进行返工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原告主张的3000000元费用问题。现原告主张若被告拒绝亲自进行返工的,则判决支付3000000元相关费用。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已交付原告使用,如前所述,本案通过鉴定才确认了被告施工的部分项目不符合设计要求,被告应承担的责任通过本案判决才予以确认;现被告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并未明确拒绝返工或整改,原告在主张整改及返工责任的同时又主张拒不整改或返工的费用,无法律依据,且即使被告未按本案判决履行相关义务,在执行阶段,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予以执行,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返工等费用30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大野建司作为承包人、微易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一、发包人将重庆朗天通讯国家电力专网通信研发制造基地一期环境景观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二、该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工程承包内容约定,2.1一期景观设计施工蓝图所示内容:硬质铺装、植物、水电、广播、水池、花池、树池、陡坡、造型、照明、排水系统等图示工程内容(不含加纳利海枣和中东海枣,其位置按实增加。入口水池以龙湖MOCO型式为准,建筑旁水池变更为摆置景石);第三条约定,1、发包人派驻代表,1.1项目负责人曹建职权:负责工程管理、协调、监督的全面工作,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经济、技术、工期、资金支付的批准,……,1.3发包人委托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为本工程的监理单位,1.3.1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周智华,1.3.2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的职权:监理单位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理,具体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协调、签发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工程签证、工程款支付等详见监理合同;第四条约定,1、本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60日,1.1开工日期均以发包人书面“进场通知”为准,1.2、竣工日期以开工之日起60日(日历天)竣工;……;1.4工程竣工:指承包人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全部完工,工程质量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国家行业机构等对工程实体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并进入养护期;第五条约定,1.1本工程实行综合包干价,包干总价金额为人民币2800000元,大写贰佰捌拾万元整,本工程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蓝图工程内容包干;1.2最终结算金额=合同包干总价+签证变更增减金额。第六条约定,1、工程进度款支付,1.1工程完工后,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完工当月25日由承包人报送分项工程的完成量及付款额,经发包人审核后于次月5日前支付。(如若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超过60日历天后,进度款按实际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支付);2、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款支付,2.1竣工后承包人提交了工程结算资料,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审核期90天内),支付至结算审核总额的95%。第十一条,工程质量,1.1承包人按照施工图纸和发包人基数交底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验收标准,1.4符合发包人及设计相关规定要求,2.4若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等级,承包人需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接受相应违约处罚。第十三条约定,4、质量保修金:为工程费结算款的5%,1年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承包人保修金的50%,2年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承包人保修金的40%,5年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承包人剩余保修金,保修金不计息等。上述合同所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及施工图显示:1、预留排水沟(车库屋面)截面尺度,300㎜(高)﹡240㎜(宽),2、车库顶板铺装,200㎜厚C20陶粒垫层,3、庭院灯、路灯、球场灯应沿线路敷设方向敷设一根40*4镀锌扁钢做重复接地,补刷(喷)油漆,4、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人行铺装大于或等于0.93,车行道大于或等于0.96等。
2016年4月25日,大野建司对上述工程开始施工。2017年2月28日的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竣工申请书)显示,案涉工程合同开工及实际开工日期均为2016年4月25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25日,实际完工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提前延期说明栏载明“由于场地移交滞后和设计优化变更等”,报告要求栏载明“本工程合同所含工程范围的项目已于2017年2月28日施工完毕,经自查工程质量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现向建设单位申请于2017年3月3日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处加盖有原告公司公章,监理单位处加盖有监理公司公章。
大野建司举示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栏加盖有微易公司公司公章,监理单位栏加盖有监理公司公章,施工单位栏加盖有大野建司公司公章。
大野建司举示的重庆永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广场铺装基础压实度三个检测点实测压实度(%)分别为95.8、95.3、97.2,设计压实度(%)为≥95。大野建司举示的重庆永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出具的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水体基础压实度三个检测点实测压实度(%)分别为97.7、97.7、97.2,设计压实度(%)为≥96。
2017年6月7日,朗天通讯国家电力专网通信研发制造基地一期工程(含边坡支护)整体竣工验收。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工程竣工验收部门于2017年6月21日就上述工程进行了备案并颁发了备案登记证。
2017年6月29日的档案资料移交目录显示,大野建司将案涉工程档案及其编制的结算书移交给微易公司。
2017年7月26日的微易中心物业工程设施/设备实物移交清单、物业接管验收表显示,当日大野建司将案涉工程移交给微易公司指定的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微易控股·微易中心物业管理处。
案涉工程竣工图显示:1、500宽盖板排水沟高300㎜、宽240㎜;2、车库顶板铺装为200㎜厚C20陶粒垫层;3、庭院灯沿线路敷设方向敷设一根40*4镀锌扁钢做重复接地,接地点由建设单位现场指定。
在审理中,微易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申请事项包括:1、重庆朗天通讯国家电力专网通信研发制造基地一期环境景观工程中的车库屋面广场200㎜厚垫层能否达到C20标准;2、重庆朗天通讯国家电力专网通信研发制造基地一期环境景观工程中的车库屋面广场旁回填土区域(大约十几平方)压实系数是否达到0.93;3、朗天通讯国家电力专网通信研发制造基地一期环境景观工程车库屋面广场排水系统是否达到深300㎜、宽240㎜的设计标准;4、案涉工程避雷安全措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符合国家对公共环境设备设施用电规范要求;庭院灯、路灯、广场等用电接地线路未按设计要求敷设40*4镀锌扁钢接地、已敷地方存在无混凝土包括甚至被直接丢在水沟内浸泡生锈;5、车库入口墙壁铺贴的石材是否按设计要求做六面防水工艺铺贴,是否存在严重返硝并浸水的安全隐患。
本院委托的重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朗天通讯国家电力专网通信研发制造基地一期环境景观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载明:1、根据“重庆朗天通信中心景观设计施工图纸”车库顶板铺装做法详图,顶板上应铺装200㎜后LC20陶粒垫层。关于检测陶粒混凝土抗压强度,加工的100㎜芯样的强度推定值为8.0MPa,150㎜立方体的强度推定值为8.7MPa,远低于设计强度LC20的要求,相差值在两个强度等级以上;2、排水沟剖面图要求:深度300㎜,宽度240㎜(含两侧各20㎜厚抹灰),净尺寸为深300㎜,宽200㎜。经检测分析检案项目排水沟截面尺寸共8处,其中7处排水沟截面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3、经检测分析检案庭院灯、路灯、广场等用电接地线路镀锌扁钢六处,均有镀锌扁钢做重复接地,符合设计要求,所检六处镀锌扁钢为排水沟边沿及绿化土壤中,属于腐蚀性较强环境,均未作其他防腐处理,不满足规范要求;4、压实系数,由于检测时间距回填压实施工时间较长远,回填土受雨水侵蚀、地下水等外部影响较大,检测结果仅代表现状压实系数,回填土现状压实系数均不满足设计要求;5、查阅设计图纸,未明确车库入口石材铺贴工艺,依鉴定报送表中要求鉴定。鉴定意见如下:1、车库屋面广场陶粒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2、车库屋面广场排水沟截面尺寸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3、庭院灯、路灯、广场等用电接线路地敷设的镀锌扁钢符合设计要求,但镀锌扁钢防腐防锈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4、车库屋面广场旁回填土压实系数不满足设计要求;5、车库入口墙壁铺贴的石材存在渗水、返硝情况,六面防水工艺不满足相关工艺要求,未发现浸水脱落的安全隐患。微易公司为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98000元。
在审理中,大野建司认为:关于排水沟尺寸的问题,鉴定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并未考虑车库顶板厚度的问题,如果排水沟过深,则会影响其车库顶板的结构,甚至造成车库顶板穿孔。即使我方施工工程存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也属于质保范围内,应当依约进行整改即可。
另查明,大野建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起诉微易公司,要求微易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渝011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微易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27359.25元;二、被告重庆微易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结算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从2017年9月28日起按每日1000元计算至被告重庆微易控股有限公司付清第一判项载明的工程款中工程结算款1283659.59元时止);三、被告重庆微易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共计76996.91元;四、驳回原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之后,微易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渝01民终3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2018)渝0112民初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第二项、第四项;三、微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从2017年9月28日起,以1283659.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该笔工程结算款时止);四、驳回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本院申请了庭外和解期,在和解期限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现场沟通纪要,施工图及竣工图、结算表、复函、截屏、照片、监理例会纪要、付款凭证、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竣工图、情况说明、竣工验收本案登记证、抗压强度报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物业接管验收表、缺陷记录表、通讯录、实务移交清单,检测报告、验收记录、图纸会审和交底记录以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大野建司举示的四页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系复印件,欲证明案涉工程主楼及副楼东面车库顶板陶粒混凝土施工符合设计要求,顶板混凝土施工断面改为200厚C15陶粒混凝土垫层。因上述证据系复印件,微易公司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一、被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重庆微易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庆朗天通讯国家电力专网通信研发制造基地一期环境景观工程中车库屋面广场排水沟系统与本案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排水沟系统截面尺寸不符的地方予以整改,整改至合同约定标准即深300㎜、宽240㎜(含两侧各20㎜厚抹灰);
二、被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重庆微易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庆朗天通讯国家电力专网通信研发制造基地一期环境景观工程中车库屋面广场顶板200㎜厚陶粒垫层予以返工,返工后的陶粒垫层抗压强度等级达到C20标准;
三、驳回原告重庆微易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600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46600元,由原告重庆微易控股有限公司负担33800元,被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800元。鉴定费98000元,由原告重庆微易控股有限公司负担36000元,被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利平
人民陪审员 曹晓虹
人民陪审员 石登素
书 记 员 曾 莉